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0 0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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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离职,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
获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终止,
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平稳过渡原
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保护股东权
益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并据此确定
后续工作安排与追责追偿措施。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或者受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主动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持
续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者解
聘的建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应当
及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公司依照规定程序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当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生效。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任。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除职工代表董事外)
                           ,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涉及提前解
除任职的补偿安排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本制度第
八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
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或者被解聘的,除适用本制度外,还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完成离任审
查以及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按前述规则的期限要求完成聘任工作。
         第三章 离职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公告应当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
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
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关注事
项(如涉及)等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不能即时生效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予
以说明,并披露其继续履行职责的期间及预计生效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在离任后两个交易
日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配合公司办理所持股份的锁
定及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提
交书面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接收并核实是否存在本制
度第九条规定的继续履职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经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解任、补选或者聘任的,由提名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办理工作交接;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启动离任审计;办
理股份限售与个人信息申报;归档保存离职审批文件、交接清单及审
计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工作交接与离任审计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
或者公司通知的其他期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基于诚
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
司的全部文件、证照、公司印章、数据资产、财务资料、合同协议、
未了结事务清单、公司配备的办公设备及其他公司财物,以及信息系
统账号、权限的移交或者关闭。交接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人
力资源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交接过程由公司纪检审计部
负责人见证,交接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人员应当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
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九条 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由审计委员会启
动离任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协助,审计结果应当向董
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离职人员未依法依规办理工作交接或者移交存在瑕疵,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规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涉及公司治
理、运营、持有公司的证券及其交易、保密、竞业禁止等公开承诺,
不因离职而终止,均应当继续履行。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的,
离职人员应当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有权要求其就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并作出承诺。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对履
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照
下列规定管理:
  (一)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份
变动管理相关规定所作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任职尚未结束而擅自离职,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直接损失、行为发生时可合理预见且具有现实确定性的预期利益损
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第二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依法采取追责措施及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二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
公司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
规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按照薪酬管理
制度及聘任合同的约定,对存在过错的人员实施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止付、追索与扣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
             “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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