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
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
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新疆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同时向新疆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视需要与相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
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应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第
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
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
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提供担保”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至(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前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
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第一款标准的,并已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与
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
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
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
露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七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八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
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
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可转债的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以及信息
披露等相关事项,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
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五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
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
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七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
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十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
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
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
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
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
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提供相关证据。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
管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九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九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九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
指: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一百零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形式,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
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咨询电话:0993-2901128
电子邮箱:tfrd.600509@163.com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
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监
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
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一
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
》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
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