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6-059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先生、股东陆士平先生(吕锋先生及陆士平先生以下合称
为“转让方”)与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
测未来”)和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
港智储”,与启测未来合称为“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
合计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2,340,9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0%)。
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
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让方绿港智储承诺在股份受让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一、股权转让事项概述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先生及股东陆士平先
生与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
合计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2,340,9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0%)。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6-031)。
之补充协议》。经转让方与启测未来、绿港智储友好协商,就转让价款达成了补
充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
公司股份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6-039)。
之一“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和绿港智储与转让方就本次
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之一“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
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以及上级政府会议审批通过”均已得到满足。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
展公告》(2026-04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与前期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
充协议的约定安排一致。
二、协议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
期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合计过户股份数量为 22,340,9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后,交易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
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吕锋 28,264,057 29.10% 31.20% 22,165,824 22.82% 24.92%
众韬管理 2,040,000 2.10% 0.00% 2,040,000 2.10% 0.00%
陆士平 19,156,679 19.72% 19.72% 2,914,000 3.00% 3.00%
本次权益变动前 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启测未来 - - - 15,541,579 16.00% 16.00%
绿港智储 - - - 6,799,333 7.00% 7.00%
合计 49,460,736 50.92% 50.92% 49,460,736 50.92% 50.92%
注:众韬管理,即张家港市众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吕锋实际控制企业,吕
锋持有众韬管理 32.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股份转让款项共分四期支
付,目前受让方已分别支付第一期、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续支付安排按照《股
份转让协议》执行。
三、其他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方承诺的情况。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让方绿港智储承诺在股份受让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之日起 36 个月(因涉及两个出售方,以孰晚为准)内,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注入
其所持或其关联方所持资产的计划。
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因涉
及两个受让方,以孰晚为准),不放弃本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亦不通过表决权委
托等方式让渡控制权,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影响控制权稳定的一致行动协议,保
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约定、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 任
何形式的表决权委托。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