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仲景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
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
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
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
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
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
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
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
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时,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
出公告。
第十五条 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