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0 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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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上报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或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
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员;
  (三)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知情的人员;
  (六)如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员的,则最
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七)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
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
专职联络人,并将第一责任人与联络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
方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前述第一责任人或联络人
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须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专职负责本
单位范围内重大事项的报送工作,重大事项的报送材料,须
经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由联络人通过公司规定的
渠道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
括拟订工作计划、组织人员调配、向董事会呈报重大事项并
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事项的
登记、报送及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事项,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
                     ;
                          ;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其报告标准为控股、参股
子公司自身的财务指标),下同: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
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上述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用)在 1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对外提供担保或发生财务资助事
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二)法务纠纷事项
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或仲裁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与外
部单位发生的,知晓对方单位将要起诉的争议标的额在十万
元以上(含十万元)的经济纠纷;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师收费金额。
  (三)重大变更事项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重大安全环保事项
处罚的;
的决定或通知。
  (五)其它重大事项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10%;
事项。
  第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时,重大事项报告义
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报告,包括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
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
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其中涉及法务纠纷的,报告义务人还须在案发或者知晓对方
将要起诉时的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需
要外聘律师的,以书面形式请示公司总法律顾问。涉及重大
安全环保事项的,报告义务人还须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报告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公司领导。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提交重大事项书面报告,重大事项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重大
事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重大事项的法
务相关事项由公司法务合规部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法律
事务相关部门;重大事项的安全环保相关事项由公司安全生
产部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安全、环保相关部门;重大事项
的其它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对
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传递程序:
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
联系人;
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核;
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或相应审批程序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涉及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审批的事项,由公司相应
职能部门上报上级国资管理单位对口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妥
善做好事项保密工作,防止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事项在公司内
部或特定投资者中间泄露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
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认真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
况,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上级国资
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
作为对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
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上报或
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
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事项审批、披露违规,由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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