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
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
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
监督管理措施;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
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
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的;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
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与公司有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
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
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
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
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
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
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
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
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
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
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
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
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证券法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
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
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