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翔: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0 0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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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
      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
      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是董事会秘书
      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协助董
      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
      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
      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
      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
       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八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
       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
       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
       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
       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
       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
       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
        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
        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
        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
        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
        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
        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
        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
        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
        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
        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
        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十八条   任职尚未届满的董事会秘书,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机制,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评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考
        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公司相关内部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或者存在
        其他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公司依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对
        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
        责任。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的,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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