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翔: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0 0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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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 和 《 浙江 联 翔 智能 家 居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以 下 简 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
      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
       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
       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
       负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事项。
第十二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
       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
       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
       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
       保管。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未按
       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
       戒措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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