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0 0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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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维护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公司各项制度切实有效
执行,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
称“所属单位”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
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发挥党组
织对内部审计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政治方向正确。
  (二)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文明审计,廉洁
审计,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三)客观求实。在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同时,揭露风险隐患、
内控缺陷、权力运行与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
的重要要求,客观作出内部审计结论。
  (四)创新发展。不断创新审计工作理念和方法,在抓好财务收
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把内部审计的重心向内部控制延伸、
向业务活动拓展、向风险管理扩展,将经营管理审计、效益审计、风
险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相结
合。
  第五条 公司统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上审
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所
属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标准“自上而下”
层层压实落实,审计计划及重点任务、审计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自下而上”及时备案。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
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
置及其负责人。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
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分管公司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
任人。经理层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
  第九条 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管理、监督、评价
和建议。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经济、计算机等专业背
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
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内部相关专业
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的不同事项进行内部
审计时应当统筹安排,节约审计资源,可以一次进行审计并根据需要
分别编制内部审计报告,避免多头重复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
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公司年度内
部审计计划,组织并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协调并支持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八)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提供相关的会计、业务和
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
                 。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
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相关的会计、业务和管理
等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利用。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访谈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印相关文件、材
料等作为审计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之前,应成立审计组,
指定组长(主审)和审计人员,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时间、范围、
内容和方式,在本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后负责组织实施:
  (一)下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
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内容、审计范围等事项。特殊情况下,审
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收到审
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接受内部审计的
各项准备工作。内部审计实行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承诺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可一并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
发送《承诺书》,也可以在审计组进场后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发
送《承诺书》。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应当按要求签认,并在审
计组进场 10 日内送还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组。
  (二)审计进点会
  审计组开展现场审计时,可视情况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其中经
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该召开审计进点会,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通报
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和审计纪律,以及提出需要协助和配合的有关事
项要求。
  (三)审计现场工作
  审计组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和时间节点开展审计
工作、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
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编制
审计取证单,交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确认。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和核
实后的审计证据为依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意见交换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达被
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应当
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若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含
审计对象)应当重点就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定性依据不
充分等提出书面意见;对政策理解、问题成因、已整改情况等可以一
并是说明,但一般不作为修改审计报告事实和定性结论的理由。
  (六)审计报告的审定
  被审计单位(含审计对象)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
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可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
要的修改,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以后,制成审计报告(待审定
稿)。审计报告(待审定稿)形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分
管领导报告审计情况,其中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审计情况。
  (七)审计报告的下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填写审计报告签发单,向被审
计单位(含审计对象)下达正式审计报告。
  (八)审计整改反馈
  被审计单位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后,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审计
整改工作,并于 30 日内向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工
作方案,90 日内向其报送整改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应明确整改
措施、整改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并按照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整改
的,后续整改情况及印证材料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 5 日前定
期向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直到问题整改完毕。
  (九)审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
成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及所属单位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公司和本单位制
度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企业核心技术、重
大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内容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纪律、公司及本单位制度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
及所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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