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9 2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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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以电子通
信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夏迎松召集,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
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26]175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公司进一步明确
了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内容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 次 发行 可转 债募 集 资金 总额 为人民 币 192,000.00 万元 , 发 行数 量 为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6 年 10 月 22 日至 2032
年 10 月 21 日。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10%、第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
第六年 2.00%。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
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 10 月 28 日,
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7
年 4 月 28 日至 2032 年 10 月 21 日。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
市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
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精确到 0.01 元。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8.2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
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
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
面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
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6 年 10 月 22 日(T 日)。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发行对象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
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
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
                  (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中鼎转 03 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1 日,T-1 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中鼎转 03 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1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中鼎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4584 元可转债
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
个申购单位,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每股配售 0.014584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316,489,747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
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1,316,489,747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
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19,199,686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0887”,配售
简称为“中鼎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
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
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
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
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070887”,申购简称为“中鼎发债”。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
购上限为 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
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
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
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
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
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
终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七)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中鼎股份主体
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八)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对 认 购 金 额 不 足 192,000.00 万 元 的 部 分 承 担 余 额 包 销 责 任 , 包 销 基 数 为
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
额为 57,600.0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
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
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
披露,并在注册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
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
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同时,公司将与拟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
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等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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