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任免程序,优化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
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八条 当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
工作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任何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代替性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并作出书面承诺,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会议经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提议时不
定期召开,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
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
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须在会后将
其签字确认的相关会议资料邮寄至董事会办公室,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
内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
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管理和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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