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讯仪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7 0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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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六年【】月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
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 H 股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
上市规则》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H 股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受本制度相关要求的限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独
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证券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
实际效果。
  第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入要按照《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
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如有):
金额50%的;
 (五)公司应当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正式实施后,新增同类型业务对公司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每个募投项目指定具体的项目负责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公司项目负责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
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持续 3 年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
效果评估。项目部门及负责人至少每个季度向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一
份报告,说明本季度项目建设进度以及下季度预计的建设进度,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由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上市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
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每个项目独立建
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负责登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估计
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状况。财务部每月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和
董事会秘书提供一份报告,说明每个专户(项目)的资金变动情况、投资进度及
每笔支出的金额和去向。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
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第六章 募集资金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
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由此所得收入归
公司所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
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必要时,将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联交易”、“关联人”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连人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
改或补充。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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