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作为南昌沪旭有限合伙人,拟退出南昌沪旭并以实物分配及现金购
买方式取得南昌沪旭持有的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其
中,以实物分配形式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99.2626%,以现金购买形式取得
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0.737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上述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经审慎判断后认为: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