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作为南昌沪旭
有限合伙人,拟退出南昌沪旭并以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南昌沪旭持有的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其中,以实物分配形式取得标
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99.2626%,以现金购买形式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0.7374%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述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
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