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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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简称 - 全称
发行人/公司/汇成真空/上市公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为“东莞市汇成真空科
指
司 技有限公司”
汇成有限 指 东莞市汇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新余碧水 指 新余碧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汇成光电 指 汇成光电设备(东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汇驰真空 指 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贝伊特 指 贝伊特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苏州汇创 指 苏州汇创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优磁电子 指 优磁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系汇成光电曾用名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指
行 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指
分析报告》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发行预案》 指
股票预案》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指
项报告》 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518Z1074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指 号《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证报告》
告》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控报告》 指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4]518Z0064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指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0696 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74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518Z0021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0582 号《审计报告》、容诚
审字[2026]518Z0743 号《审计报告》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广东汇成
年度报告 指 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指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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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5 号——上市公司
《审核关注要点》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信达再工字(2026)
第 006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法律意见书》 指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信达再意字(2026)第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本所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会计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中国、境内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
些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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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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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再意字(2026)第006号
致: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2026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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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律师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
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
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
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
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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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批准本次发行
发行人分别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
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注册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二)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通过上述审核或注
册,以及最终取得同意注册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已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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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按下列事项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元的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内容,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
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普通股股票(A 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调查表,信用中国(广东)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发
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
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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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超精密半导体及连续式 PVD 设备产业化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运用”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自行实施。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
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
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
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
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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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条件
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续式PVD设备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发起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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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趋势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金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
品华泰组合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李秋霞系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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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李秋霞仍
系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四)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并办理了验资手续,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
在法律障碍。
(六)发起人折价入股情况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
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
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首发上市后的股本演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首发上市后的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主要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存
在质押及司法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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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真空镀膜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为
客户提供镀膜设备相关的配件及耗材、后续技术支持服务,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
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除控股子公司外)发生
的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及接受关联方担保。
(三)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
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根据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及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适当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汇成光电拥有的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龙园路 2 号厂区内
西侧的约 4,020 平方米(约六亩)土地使用权已经村集体及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未取得产权
证书系历史遗留原因导致,不存在争议和产权纠纷。除此之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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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
并具有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商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的中国注册商标均系其依法申请或受让取得,且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权利瑕疵或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
(三)专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证明并经核查,截至2026年6
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均在有效期内,均系其依法申请或受让取得且
均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中
国境内专利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均系其依法申请取得,且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瑕疵或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固定资产清单、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
行人的书面确认等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不存在
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4 家
控股子公司和一家参股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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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述子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汇创租赁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
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租赁房产的使用,且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苏
州汇创租赁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九)临时用地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临时用地存在合规瑕疵,该临时地块不属于发行人主要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替代性较强;如涉及后续需要搬迁情形,预计发行人搬迁周期较短、搬
迁成本可控,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该租赁瑕疵事项出具了承诺,承诺将向发行人补偿相
关损失并积极寻找可替代场地,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土地权属方、属
地镇政府已书面同意发行人继续使用,报告期内主管机关未因临时用地事项对发行人作出行
政处罚。因此,该等临时用地合规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重大合
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
效。
(二)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
侵权之债。
(三)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
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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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的行为。
(二)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市后无增资及减资行为。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四)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等相关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发行
不涉及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股权收购等行为。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不存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股权收购的计划或意向。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
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初至今,历次修改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该等议事规则和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的召集、召开和决议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等相关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股东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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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公司治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或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
形。
(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命和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任职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
件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金额较大(1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具有
相应政策依据,真实、有效。
(四)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税务领域受到行政处
罚的记录。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法律意见书
(一)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的情形。
(二)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的情形。
(三)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住房公积金领域、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亦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权属证书正在重新办理中,尚未
取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发行人作为实施主体,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
法律意见书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 1 件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该诉讼案
件涉诉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小,案涉扩散泵非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
件,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
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相关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三)根据相关主体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之一罗志明曾因股权代持事项而发生仲裁案件,并已结案,罗志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该仲裁案件及纪律处
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
创业板正常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信达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杨 斌
王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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