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价格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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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5229-03 号
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农发展)与福建至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圣农
发展的委托,指派陈禄生、林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为圣农发展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依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或本
次回购注销)之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6 年修订)》
(深证上〔2026〕134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圣农发展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之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数据或结
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
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圣农发展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
回购注销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圣农发展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公司、圣农发展 指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本次回购、本次回购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
指
注销 分限制性股票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其下属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回购价格 指 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章程》 指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证上
《上市规则》 指
〔2026〕549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指
号》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
(深证上〔2026〕547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指
号》 理(2026 年修订)》
(深证上〔2026〕134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境内、中国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指
内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
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和本
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以下主要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和《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薪酬委员会)还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薪酬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
的董事席军先生、龚金龙先生、廖俊杰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
法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
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对调整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席军先生、龚金龙先生、廖俊杰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因公司已
于 2025 年 12 月实施了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8.41 元/股调整为 8.11 元/
股;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失去激励对象
资格,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84 人变更为 282 人,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 7,208,000 股变更为 7,168,000 股。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办理资金缴纳的过程中,原定 1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资金筹集不足等原因放弃
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减少认购股数,共
涉及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6,370 股,公司最终向 268 名激励对象实际
授予限制性股票 6,891,630 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
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
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在审议《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席军先生、龚金龙先生、
廖俊杰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因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由 8.11 元/股调整为 7.91 元/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06,000 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 2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
事项,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6 年 5 月 6 日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以实施分配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
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6),
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除权除
息日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代为派发现金红利的发
放日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息涉及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
于 2026 年 5 月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11 元/股调整为 7.91 元/股。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
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 21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06,000 股进行回购并注销。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规定:“公司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整存整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计算)之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
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
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
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
回购注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7.91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的自
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5%;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606,000 股后,在公司股
份总数不发生其他变动的前提下,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 1,242,164,322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资
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
购的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
格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
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
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注
销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陈禄生
经办律师:
林 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