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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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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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3441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东睦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
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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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
查判断。同时,东睦股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
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
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文件,逐
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和调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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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示栏及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公
告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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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3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11.90 元/股。
下发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1,5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完成授予登记。
(二)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励对象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 592.80 万股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拟回购股票数量共计 180,000 股,回购价格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睦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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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
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锁条件。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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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51,600 万元
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600,000 万元。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数为准;“净
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 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
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据作为计算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依据。
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 对应系数
计的扣除股份支付费
A≧100% X1=100%
用影响后的扣非归母
各年度实际净利润相对于目标
完成度(A)
元,两项指标的完成情
A<90% X1=0%
况均对应 100%解除限
B≧100% X2=100%
各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相对于目 售比例(即 X=100%),
标完成度(B)
B<80% X2=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X =X1 和 X2 的孰高值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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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04 名激励对象中,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依 除有 1 名激励对象已离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 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有 A、B、C、D 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股票外,公司将回购上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制性股票;其余 302 名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均达到 B 级
(良好)或以上(即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N=100%),满足解除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N) 100% 80% 0
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 综上,以上 302 名激励
面考核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 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 解 除 限 售 额 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00%×100%×592.80
万股=592.80 万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可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条件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条件达成情况,公司
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回购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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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解除限售条件,合计解除限售592.8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可解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序 已获授的限制
姓名 职务 锁限制性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号 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比例
TADA
MASAHIRO
(多田昌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职工董事、总经理助
理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30.00 92.00 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共 293 人)小计[注]
合计(共 302 人)[注] 1,482.00 592.80 40%
注:上表中人数不含已离职以及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2 名
激励对象,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00 万股,将由公
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激励
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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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涉及事宜并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变更
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本次激励计划的 304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有 1 名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不再符合解除销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即 688,508,522 股)的 0.03%。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11.90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
本的手续和完成相关股份回购注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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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涉及事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变更登记手续;
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东睦股份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和完成
相关股份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