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
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
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向上海富驰增资并由其向连云
港富驰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向上海富驰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增资,并由其向连云港富驰智造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富驰”)增资,是为了保障募投项目
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向上海富驰增资并由
其向连云港富驰增资。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海富驰及连云港富驰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垫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6年9月30日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1,799.32万元,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不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连云港富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连云港富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楼玉琦、吴雷鸣、岳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