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6-086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4号),同意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7,243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27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04.46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10,606,241.13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0月14日划转至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由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4450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并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合称甲方)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许坦东街支行(乙方)及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台项目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
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
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
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
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
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
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
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
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
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
方申请注销专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锦波
医学生物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许坦东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3511051300000257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人源化胶原蛋白FAST数据库与产
品开发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
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
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
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
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
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
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
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
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
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
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 人源化胶原蛋白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
行 开发平台项目
人源化胶原蛋白
锦波医学生物材料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许 351105130000
(北京)有限公司 坦东街支行 02573
开发平台项目
五、备查文件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