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微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7 0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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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简称         “本所”)接受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下简称   “上市公司”、“银河微电”)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顾问协议》,作为担任银河微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特聘法律顾问,就银河微电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         及称   ,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
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专
项核查意见。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于新增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下简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
订。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外部信息使
用人管理、保密管理和罚则等进行了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银河微电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
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银河微电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
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银河微电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银河微电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下简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柏德凡
                           孔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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