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泰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柯”或
“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
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徐建青 陈 陆 毛 雨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宣 言 徐雪飞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陈友新
内核负责人签名:
徐子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吕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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