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林健、海南塔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零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维周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微尘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就本次交易,经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逐项自查并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相
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
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