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林健、海南塔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零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维周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微尘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项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不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
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
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限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不会新增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