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林健、海南塔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零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维周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微尘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
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
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
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
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盖章页)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