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动力: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7 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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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 动力            公告编号:2026-058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动力 ”)于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62025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 〕2 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
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猛、宗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新动力、毛凤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新动力、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猛、宗冉提
出陈 述、申辩 意见及 听证申 请。应当 事人的 申请,我 局于 2026 年 9
月 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河北监管局认为,经查明,新动力、毛凤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毛 凤 丽 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 实 际 控 制河 北 诺 安 股 权 投 资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七十一条第 三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新动力
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新动力的关联人。
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对外
投 资 设 立 环 保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公 告 》 , 公 告 编 号 : 2020-063 ) , 称
拟以自有资金 1.5 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
诺 安 基 金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本 次 投 资 不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 2020
年 12 月 10 日,新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2021 年 1 月 7 日,新动力向普益
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划
转 投 资 款 1.4 亿 元 。2021 年 2 月 10 日 , 普 益 基 金 完 成 中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普益基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新 动 力 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 披 露 的 《对 外 投 资 设 立 环 保产 业 投 资 基
金的公告》中,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
成关联交易,上述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动力在 2020 年年度报
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
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在关联交易章节中
披露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新动力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毛凤丽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新动力董事会报告新
动力与诺安基金关联关系情况,并组织、指使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实施
关联交易,导致新动力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嫌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勤勉履职,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
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
度 报 告 、 2021 年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 是 对 新 动 力 上 述 违 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对
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 猛 时 任 新 动 力 财 务 总 监 , 未 勤 勉 履 职 , 并 对 2020 年 年 度 报
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
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办理《对外投资设立
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事项,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认定毛 凤丽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实际控制 诺安基金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新动力对于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量罚过重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
轻处罚。
    (二)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毛凤丽非诺安基金实际控制人,本案
认定毛凤丽为诺安基金实际控制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证据缺
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
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三)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
  毛军亮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普益基金设立事项属于公
司管理层集体决策,非由毛军亮个人发起或决定;部分证据缺乏证明
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
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四)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
  程芳芳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普益基金的设立完整履行
了新动力审议及披露程序;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
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五)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
  张猛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张猛未参与普益基金设立和
对外投资决策事宜;判断诺安基金是否构成关联方不属于财务负责人
的职责范围;张猛担任普益基金财务负责人系短暂挂名;部分证据缺乏
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
量罚过重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六)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
  宗冉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询问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
示;宗冉未交接过诺安基金印章;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
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
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关于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新动力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本案中毛凤丽通过控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
诺安基金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对新动力的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
节等因素,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二)关于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毛凤丽通过控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诺安基
金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
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
效。综上,我局对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相关
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毛军亮的陈述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
担责任;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
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程芳芳
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相关
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对张猛的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
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张猛的陈述申辩意
见不予采纳。
     (六)关于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
     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询
问笔录经宗冉本人签字确认;交接诺安基金印章相关事实清楚;相关证
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
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
毛凤丽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对毛凤丽处以 800 万元罚款;
    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程芳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60 万元罚款;
    对张猛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对宗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毛军亮、程芳芳采取 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
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不服, 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2026 年 修 订 ) 》 第 10.5.1 条 、 第
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处罚
决定所涉事项,公司将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利
益;公司将就该等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www.cninfo.com.cn ) , 公 司 所 有 信 息 以 公 司 在 上 述 指 定 媒 体 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2026〕4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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