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7 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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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神舟
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
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等。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
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16 号 1 号楼 226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永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
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并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的记载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5 人,代表股份
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99,123,7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权股份数的 26.915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计 62 人,代表
股份 48,789,4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7974%。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8,789,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已公告的如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议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同意 392,040,2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5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0%。
  同意 392,039,9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4%。
  同意 392,039,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2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2%。
  同意 392,039,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4%。
  同意 392,039,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9%。
  同意 392,039,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9%。
  同意 392,040,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5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2%。
  同意 392,039,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0%。
  同意 392,039,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16,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袁华之
                       见证律师
:
                              袁旭升
                       见证律师
:
                              王金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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