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相关规定,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2025年度业绩已满足考核目标公司层面业绩已达成,满
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04名激励对象中,除因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外,其余302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级均满足
全额解除限售条件,且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302名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
核年度内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2名激励对
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04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另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