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7 0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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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有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有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极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
划”)的规定,就极米科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极米科技如下保证:极米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极米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此外,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时股东会的议案》。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及首次授
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 名拟激励对象已离职/拟离
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自愿放弃全部拟获授的权益,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由 1,929,000 股调整为 1,913,000 股,
预留部分数量由 171,000 股调整为 187,000 股,授予股票期权总体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84.8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及
调整后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
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权益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及调整后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
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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