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
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
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
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应当遵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制度》的相关要求,离任前将有关档案、文件以及正在办理和其他待办理事项移
交。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须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培训,督促前述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
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
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
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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