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 闲置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7 0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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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闲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鉴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季节性特点,会阶段性出现较大数量的短期闲置资金。为了
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以下简称“闲置资金”,含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并
保证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理财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非上市控股子公司。非上市控股子公司的闲置资金运作由公
司进行统一管理。公司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依照其股票上市所
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其公司章程或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程序和/或信息披露
程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坚持下列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保证合规性,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严格在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在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不能用于短期投资。
  (二)审慎性:对闲置资金的运作实行统筹计划,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使
用;
  (三)安全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贯彻安全性的原则,禁止投资高风险项目,禁止炒
卖股票;
  (四)流动性:闲置资金的运作投向应当是高流动性项目,禁止进行长期投资或其他难
以及时变现的项目;
  (五)效益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坚持效益性的原则,以实现闲置资金运作效益最大
化;
  第四条 闲置资金的具体运作实施和日常资金调度(头寸归集划拨等),由公司财务中心
进行归口管理。
               第三章 投资品种和期限
  第五条 闲置资金可用于下列投资品种:
  (一)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二)衍生品,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非标准化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
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六条 闲置自有资金在单一投资对象上的运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闲置募集资金运
作期限参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作机构
  第七条 公司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闲置资金的日常投资管理,由公司主管高级副
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闲置资金投资的决策与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安排专业机构作为顾问单位进行
协助。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闲置自有资金运作的审批权限: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一)单个投资对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的2%以内时,需在投资之前经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并经总经理批准;
  (二)单个投资对象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以上且在5%以内时的,需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三)对单个投资对象的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闲置募集资金运作的审批权限: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闲置资金运作的投资额度控制:
  公司闲置资金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金额的 50%,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根据公司闲置资金的情况,主动控制产品投资额度。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
万人民币的, 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第十三条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每项投资实施完成后需报备董事会全体成员知悉。工作小组定期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并抄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闲置资金理财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必要时由二名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闲置资金理财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对闲置资金理财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闲置资金对单个投资产品投资额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公司净资产10%
时,需及时披露。如已信息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以
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
制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净资产系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额,如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期至当期投资发生之间,公司有股权融资事项的,则本制度所涉及的净资产计算标准
调整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累加该次融资金额后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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