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26-089
债券代码:123211 债券简称:阳谷转债
山 东 阳 谷 华 泰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
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增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传华先生与
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文博先生于2026年10月16日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本次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是为了公司实现更好地传承与持续发展,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王传华先生系公司创始人,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93,557,010 股股份,占公司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总股本的 21.01%。王文博先生系王传华先生之子,自 2013
年 4 月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 2015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长期主持公司
经营管理工作,截至目前持有公司 17,716,660 股股份,占公司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总股本的 3.98%。双方及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尹月荣、王文一)基于亲属关系,
长期以来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各项重大决策中始终保持一致行动,构成《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本着审慎的原则,将
王文博先生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鉴于上述情况,王传华先生和王文博先生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以书面协议方式进一步明确王传华先生和王文博先生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权以及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意思一致表决的一致行动关系,保障公司
的持续稳定运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传华先生、王文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尹月荣女士、王文一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147,580,109 股股份,占公司截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总股本的 33.15%。上述四人对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王传华
乙方:王文博
为完善公司治理安排、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既
有一致行动安排以书面形式予以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事实,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双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合
并计算。
项,共同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与甲方共同控制公司的事实基础与履职能力。双方基于公司治理及传承安排的需要,
经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确立甲方与乙方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对双方长期以来基于亲属关系形成的事实一致行动安排的书面化与完善。
在,不因本协议签署而变化。
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权利。
方可作出决定、提出议案或者行使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重大资产的购买、出售、置换或者重组;(5)
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6)利润分配方案;(7)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与任免;(8)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9)发行股票、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品种;(10)主营业务的重大调整;(11)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
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甲方以股东身份、名誉董事长地位及本协议
约定的沟通机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甲方与乙方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定期召开沟通
会议,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安排。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协商;必要时,双方可以共同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协商的参考。
该事项作出决定、提出议案或者行使权利;涉及股东会、董事会表决事项的,双方
应当按照维持公司现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
则,以相同方式行使表决权。
方将以充分沟通为基础,尽力避免出现分歧情形。
事先与其他方协商一致,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合并计算减持额度、合并履行预披露等信息披露义
务。
的股份限售、减持意向等承诺。
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从事短线交易。
方;同等条件下,其他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规则另有要求
的除外。
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双方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
字、盖章。
务人相关的信息,双方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动安排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立即通知其他方及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规定。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范围内保持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安排的持续、稳定、有效。任何一方身故的,其
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股份范围内承继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应协商确定后续安排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控制权情况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排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及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律责任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传华先生增加为王传华先
生和王文博先生。王文博先生长期在公司任职,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有利于企业
实现更好地传承与持续发展。本次新增共同实际控制人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王传
华先生,未导致控制关系发生实质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