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
交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
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相关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
工作经历、兼职情况、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审查意
见如下:
一、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陈良琴先生、吕军先生、周一君先生、何易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
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履行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履职能力,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发现
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
规定的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二、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冷军先生、王新先生、梅志成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
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能力和充分的履职时间。其中,冷军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独立性、任职期限及境内上市公司兼职家数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上述候
选人同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证券市场禁入、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重大失信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等情形。
综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陈良琴先生、吕军先生、
周一君先生、何易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致同意提名
冷军先生、王新先生、梅志成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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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