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7 0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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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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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景
贤路 6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永刚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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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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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358%。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在本次股东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
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公告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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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均为一般决议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在本次股东会
上获得审议通过,选举魏晓雁、游海龙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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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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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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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国权                 张   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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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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