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塑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中塑股份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63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233.29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为人民币 55.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1,762,712.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 人 民 币 86,680,347.80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
[2026]518Z0149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95,082,364.20 元,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
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募集资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拟投入金额 金拟投入金额
高性能工程材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
合计 69,811.05 64,549.20 59,508.24
同时,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募投项目最新需求情况,在调整后的募集资
金投资总额内对部分项目设备明细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设备的具体名称、品牌、
数量和价格以实际成交情况为准。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随着新材料工程技术的发展,为强化公司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能力,增强公
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公司结合市场环境与募投项目实际推进情况,持续优化新材
料工程技术研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项目”拟增加母公司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
莞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主体 调整后实施主体
东莞市中塑新材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
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料有限公司 莞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
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
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
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新增母公司广东中
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原因系公司核心研发项目覆盖新材料技术领域,本
次新增的实施主体母公司在细分研发环节具备明确的专业优势与资源积累,可实
现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研发资源协同、研发团队联动协作、技术成果共享,加快
新材料工程技术的研发迭代与产业化落地,提升项目整体实施效率与技术成果转
化能力。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
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
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并根据公
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
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目前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项目投资总
额的前提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事项,不属于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及正常推进,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授权经营管理
层根据募投项目最新需求情况,在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内对部分项目设备
明细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设备的具体名称、品牌、数量和价格以实际成交情况为
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徐周 宿昳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