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机械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6 00: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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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徐工机械)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通知》)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务院
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的文件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
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在上述基础之上,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关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
             《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9,219,000 股限制性股票。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4 元/股的
价格授予 232 名激励对象共计 894.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94 元/股的
价格授予 232 名激励对象共计 894.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于 2023 年
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
及的首次授予的 4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首次授予的 17 名激励对象违反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不受个人
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其他
原因身故,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其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593.5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施了权益分派,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76 元/股。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上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4 年实施了权益分派,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58 元/股。鉴于
公司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首次授予的 33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的 20 名激励
对象、预留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违反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 9 名激励对象不受
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
其他原因身故,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和条件,首次授予的 7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不合格,其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其不得解除限售,同意公司
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合计 435.673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342.4330 万股,预留授予部
分回购注销 93.24 万股。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上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且本次回购注销事
宜拟在公司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完成后实施,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2.335 元/股。鉴于公司实施的《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首次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已退休、首次授予
的 2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的 16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违反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和条件,首次授予的 1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主动申请回购个人全
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
上述人员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3,706,337 股,
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3,509,337 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197,000
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同意公司此
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利润分配以
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2022 年度不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方式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1,816,166,093 股扣减公司回购
专户 8,982,506 股后的 11,807,183,587 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
配的权利,利润分配以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分配
基数。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次实施
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1,816,166,093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 79,846
股后的 11,816,086,247 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2024 年度资本公积金不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即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1,753,715,813 股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28,212,662 股后的 11,425,503,151 股为分配基数,共计
分配 2,056,590,567.18 元。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度利润分配
实施公告》,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11,425,503,15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1.8 元。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2025 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披露《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利润分配以 11,646,490,087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2 元(含税)。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事项已获得股东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公司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
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鉴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且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拟在公司
案)》的相关规定,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
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
法如下: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公式,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58-0.2-0.045=2.33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相关规定,鉴于
首次授予的 19 名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
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40,002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回购注销 416,669 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23,333 股。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鉴于首
次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已退休,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831,334 股。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鉴于首
次授予的 2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
的 1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违反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
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上述情形
需合计注销限制性股票 1,791,337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1,641,003
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150,334 股。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鉴于首
次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
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 375,664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352,331 股,预留授予部
分回购注销 23,333 股。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首次授
予的 3 名激励对象主动申请回购个人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268,000 股。
  综上,本次共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706,337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
购注销 3,509,337 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 197,000 股。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因上述 1、
孰低值,即 2.335 元/股;因上述 2、4 导致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即 2.335 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之和;因上述 5 导致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35
元/股。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
资金总额约为 892.32 万元。
  四、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后
续安排
  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
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同时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债权人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若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无异议的,本次回购注销
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后续安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以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数量、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后续仍需按《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晨                朱   昱
                      经办律师:
                              刘   伟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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