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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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盛云动(上海)体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体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担任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
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文件中按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其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
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律师
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用的会计、
审计等专业机构提供的数据或结论,并不意味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或结论
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不对该等数据或结论承担任
何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方、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在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
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曹杉作为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公告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激励对象的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等全部事
宜。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其中公司副总经理张
祖坤作为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曹杉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已作为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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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 12 名,合
计授予 540.00 万份股票期权。
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认为“列入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 11.47 元/股,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价格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授予
条件如下: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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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等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期
权,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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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 晨 经办律师: 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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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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