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六年十月
目 录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青岛
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
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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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提名、选聘和更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力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
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之规定或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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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
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
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
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
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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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
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
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
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的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
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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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
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
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
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职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
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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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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