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
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
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公司审批不
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
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用于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
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
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前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
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五)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
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门是证券投资的管理和责任部门,在审批范围内落实
投资额度的建议、具体证券投资配置策略、合作机构及产品评估、制定具体的投
资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归口管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
投资活动。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
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并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
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
券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证券账户资金,根据投资决策进行证券投
资资金的划拨,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同时,公司财务部
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
议,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
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
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
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知情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投
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
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
的。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况进行全
面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
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
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
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