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国际中心 B 座 15 楼
Address:15F,BuildingB,HuanglongInternational,XihuDistrict,Hangzhou,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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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道科技、公司 指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指
划 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自律监管指引 2 号》 指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案)》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金道科技 A
标的股票 指
股普通股股票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
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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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2026)君杭书字第 013 号
致: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员
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金道科技 2025 年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
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
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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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的。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金道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锁相关事
项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就该事项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的审核意见》,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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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417,000
股已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全部过户至“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2.67 元/股。
(三)2026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情况
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在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分 2 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
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
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
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10 月
户,过户股份数量为 417,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32%,过户价格为 12.67
元/股。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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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过户完成情况及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
期已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
考核如下: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及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值(An)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锁期 2025 年 1.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6.60 亿元;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锁期 2026 年 1.2026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6.90 亿元;
注 1、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考
核年度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期内若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其经营结
果不纳入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的影响作为计算
依据;
注 3、上述解锁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将根据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A/An)确定解锁比例(X),具体确定方
式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A/An) 解锁比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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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n≥100% X=100%
A/An<80% X=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天
健审字[2026]第 1945 号),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6.95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014.28 万元。
综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
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
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评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比例 100% 60% 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则持有人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
数量=持有人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解锁比例。
经公司综合评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46 名持有人(两名持有人因个人原
因已于 2026 年 3 月 5 日离职,管理委员会已全部收回其持有份额)2025 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 100%。
综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设定的公司层面 2025 年业绩考核目
标及个人层面 2025 年度绩效考核均已达成,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共计可解锁所持公司股票 271,0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可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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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经届满且解锁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和《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可根据《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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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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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邵瑞青
陈宇琪
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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