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6 0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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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SZ(法)字第 10180 号
致: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祥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
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
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建安路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祥娃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88,173,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54 名,代表股
份 909,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
理人共计 159 名,合计代表股份 89,083,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917,5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
反对 8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弃权 77,4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6,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92%;反对 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4%;弃权 7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该事项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琤                              辛 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颖欣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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