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6 0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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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有效防
范和控制交易风险,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
—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场内标准化期权合约
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以商
品远期、非标准化期权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
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
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
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开
展该类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
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
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
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
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项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以
下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开展风险对冲;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开展风险对冲;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开展风险对冲;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对应的风险敞口开展对
冲;
  (五)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风险管理情形。
  场内期货用于覆盖绝大多数常规敞口;场外衍生品仅针对部分现货敞口,发
挥工具灵活性优势优化风险管理效果。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
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当依照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全部场内、场外衍生品头寸统一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
总额度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再交易所形成的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具体交易方案应由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批。超出授权范围、超出品种范围的交易方案,应重新履行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行使商品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职责。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
总监、分管副总经理等,组长由总经理担任。
  第十一条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订本业务相关制度及年度业务计划;
  (三)负责审议批准年度总体方案以及重大场外衍生品交易方案;
  (四)听取业务部门关于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工作报告;
  (五)负责交易重大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交易执行人员或者设立业务部门,根据商品期货及衍
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负责场内期货交易、市场信息收集;同时负责场
外衍生品业务的业务需求提报。本业务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交易执行、风险监
控、档案保管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员兼任。
   (一)交易执行岗:负责场内期货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和交易账户的管理,
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场外衍生品业务不设置前台交易岗的,
由业务部门履行需求提报职责。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期货及衍生品全部交易资料管理,包括业务计划、
交易方案、场内结算资料、场外衍生品主协议及交易确认书、估值资料等归档保
存;不得由交易执行岗兼任。
  (三)风险监控员:负责对场内持仓、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市场风险、资
金风险、对手方信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预警风险事项,编制风险监控报告,不
得兼任交易操作、档案保管岗位。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调拨、
估值复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法务部门职责:负责场外衍生品主协议、交易确认文件、担保文
件等法律文件的合规审核;参与场外交易对手方准入评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
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
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业务流程、场外对手方管理
  第二十条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方案制定:业务部门根据现货敞口编制业务方案,明确品种、对冲方
向、规模、期限等;涉及场外衍生品的,同步明确业务目的、风险要点。
  (二)方案审批:业务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或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重大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经过法务、风控前置审核。
  (三)交易执行:经审批通过后,场内业务由交易执行岗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场外衍生品由业务部门会同法务与持牌机构完成签约、交易确认。
  (四)风险监控:风险管理员对场内持仓、场外衍生品头寸、保证金、估值
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效果评估:定期对整体风险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对冲匹配情况。
(六)信息报告:定期编制业务报告,报送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及公
司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场外衍生品对手方管理
  (一)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方仅限具备合法衍生品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期
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严禁与无资质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建立场外对手方白名单、授信管理及集中度管控机制,设置单一
对手方交易规模上限。
  (三)定期复核对手方经营及信用状况;对手方出现重大负面风险事件时,
停止新增交易并对存量头寸进行风险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有的
期货套期保值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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