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
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指上述情形或事件发生后的最早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
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
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决议。
(三)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和方式、政策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等);
显著影响;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各部门或者合并报表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除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关联担保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讼;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
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风险事项
告无效;
序;
坏账准备;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件
股权激励计划、破产、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下属子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至少提前 2 周与董事会秘书预沟通:(一)
预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有可能发生;(二)拟正式提请审议或相关内部程序。
因事态突发,相关责任人员不存在主观故意而未能预判、未按前条预沟通的,
应在事项发生后 1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即时电话报告并
在 24 小时内补交书面说明。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
接递交或者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
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
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合适人员为宜)
,
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
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
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
及时上报或者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
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处理意见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