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6 0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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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18            证券简称: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10月 15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10月 15 日上午即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42,70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8.54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2,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8.25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20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859%。
   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208,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20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59%。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42,5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5%;
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3%;弃权
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8,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55.7526%;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42,5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5%;
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3%;弃权
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8,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55.7526%;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 42,5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5%;
反对 1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3%;弃权
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8,8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55.7526%;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崔白律师、刘昱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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