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5 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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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法例第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如适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完后提交到证券部: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
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
  第二十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按规定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                             证券代码:【      】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
          与上市       企业代码                知悉
                                  息所处
序   名称(个人 公 司 关     (自然人    证券账         内幕   获取渠道    获 取资 料
                                  阶 段
号   填写姓名) 系 ( 注     身 份 证   户           信息   (注 4)   名称
                                  ( 注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
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
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为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
决议等。
注 4: 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
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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