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5 0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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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
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宁波
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
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应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项下有关董事责
任与义务的规定,并按照适用规则参加持续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企业管治、ESG、
可持续发展及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等范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
监督公司识别、评估、优先排序和管理重大 ESG 相关议题(包括环境、社会及
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过程,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
措施,并提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战略与目标,确保企业发展战略与气候变
化、社会责任、公司管治等目标有机协同;
  (四)组织或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
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 ESG 及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内部
监控措施及程序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与披露,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行审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第七条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
应当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每次会议召开
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发送会议议程及相关会议文件;经全体委员同意或遇紧
急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及文件发送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还可聘请社会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提供专业咨询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对会议所审议事项及达成的
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并包括委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记
录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发送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
最终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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