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5 0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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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
其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研究和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
席技术官、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投资总监。
  第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即《香港上市规
则》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
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
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由公司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
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委员会实施考核、制定薪酬方案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供相关资
料;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或者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所述
有关股份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
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以及非执行董事的薪酬。
  (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七)审视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
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
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八)审视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
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
当;
  (九)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以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责。
  情况紧急需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
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
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主任委员提议;
  (二)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文
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档案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按如下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的报告;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
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涉及委员会委员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
避。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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