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在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
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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