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情况....... 16
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
六、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声 明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
“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接受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创新”、
“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相关用语具有与《智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尽
职调查报告》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二、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中原证券指定沈炜、方羊作为智洋创新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
荐代表人;指定吴秉旭作为项目协办人;指定袁晓强、王子豪、王丹彤作为项目
组其他成员。
保荐代表人 沈炜、方羊
项目协办人 吴秉旭
项目经办人 袁晓强、王子豪、王丹彤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电话 0371-65585033
传真 0371-65585639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沈炜先生:保荐代表人,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
员,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从业期间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善水科技(301190)IPO、
百川畅银(30061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以及智能自控(002877)2023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方羊女士: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会员,从业期间主要负责或参与了百川畅银(300614)IPO、棕榈股份(002431)
非公开发行股票、百川畅银(30061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智能自控
(002877)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河南省财政厅豁免要约
收购财务顾问、镇江城建公司债、瑞格营销新三板收购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吴秉旭先生:保荐代表人,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金融学硕士,从业期间主
要负责或参与了百川畅银(300614)IPO、棕榈股份(002431)非公开发行股票、
百川畅银(30061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智能自控(002877)2023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荣信文化(301231)持续督导等项目,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袁晓强、王子豪、王丹彤。相关人员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时间有新的规定,公司将
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
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
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
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
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
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
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
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
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
发行底价。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股票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
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要求调整的,
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加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
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投向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0,361.9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
用后拟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号
多垂域具身智能及人工智能体研发
项目
智能感知终端及其分析管理平台研
发项目
全域人工智能感知终端产业化升级
改造及配套能源设施建设项目
合计 90,361.90 90,361.9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经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项目
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
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
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
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
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iyang Inno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上市地点及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简称 智洋创新
股票代码 688191
股本 32,800.2738万元
成立日期 2006年03月27日
上市日期 2021年04月08日
法定代表人 刘国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0787160568U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园10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园10号楼
邮政编码 255086
电话 0533-3580242
传真 0533-3586816
电子信箱 zhengquan@zhiyang.com.cn
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网络设备制造;数字视
频监控系统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计算机系统服务;工
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
网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
造;通信设备制造;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水务系统
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
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
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力设
施器材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数字视频
监控系统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风电场
相关装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
制系统集成;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水
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经营范围 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消防技术服务;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铁路运输辅
助活动;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劳务服
务(不含劳务派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输
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智
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
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发行人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助力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人工智能企业,专注于人工
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物联网技术、数字孪生技术及具身智能技术的持续积累
和应用实践,通过构建天空地多源感知云边协同的“算法—软件—硬件”产品体
系,面向电力、水利、轨道交通、新能源等行业提供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实现人
工智能商业化落地。
公司致力于探索“人工智能与行业场景深度融合”的商业模式,早期以电力
行业作为切入点,契合电网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成功推出了电力行业人工智能产
品,并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随着公司的发展及各行业对于人工智能产品需求
的增长,公司已逐步将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拓展至水利、轨道交通、新能源等众
多行业场景。
(三)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328,002,738 股,其股权结构如下:
项目 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28,002,738 100.00%
三、普通股股份总数 328,002,738 100.00%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明细如下:
序 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号 量(股)
境内非国
有法人
境内自然
人
序 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号 量(股)
境内自然
人
境内自然
人
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境内合伙
合伙) 企业
境外非国
有法人
境内自然
人
境内交易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
MORGAN STANLEY & CO. 境外非国
INTERNATIONAL PLC. 有法人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 境外非国
限公司-客户资金 有法人
合计 173,818,522 52.99% - -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单位: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期末净资
产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上市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累计分配
现金股利金额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2026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额
注:上表中,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不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五)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流动资产合计 142,674.77 142,874.15 116,667.18 112,476.12
非流动资产合计 62,673.09 36,400.67 35,481.83 28,321.26
资产合计 205,347.86 179,274.82 152,149.01 140,797.38
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流动负债合计 81,404.14 83,380.38 61,610.74 51,746.53
非流动负债合计 38,295.07 8,662.51 1,798.01 2,008.57
负债合计 119,699.21 92,042.89 63,408.76 53,755.0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合计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205,347.86 179,274.82 152,149.01 140,797.3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40,906.14 118,129.10 97,072.18 79,812.83
营业利润 -4,837.61 6,091.09 5,347.08 4,490.89
利润总额 -5,020.63 6,094.50 5,352.16 4,457.32
净利润 -4,771.78 6,240.06 5,061.47 4,090.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592.32 6,226.26 5,133.69 4,153.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4,916.26 5,046.72 3,855.01 2,746.31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50.64 1,752.64 7,315.76 11,004.3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616.31 9,299.88 -4,419.60 -19,642.0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509.19 2,140.98 -9,838.69 90.5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456.47 13,193.50 -6,942.53 -8,547.20
指标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流动比率 1.75 1.71 1.89 2.17
速动比率 1.36 1.40 1.41 1.6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4.45 45.81 41.88 39.16
资产负债率(合并)(%) 58.29 51.34 41.68 38.1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指标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指标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0.59 1.74 1.92 1.95
存货周转率(次/年) 1.10 3.03 2.38 2.1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3,746.19 8,432.51 7,615.00 6,708.1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592.32 6,226.26 5,133.69 4,153.3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
-4,916.26 5,046.72 3,855.01 2,746.32
净利润(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6.03 9.86 11.46 12.63
利息保障倍数(倍) -16.78 40.00 28.70 47.4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17 0.57 -0.45 -0.56
指标计算说明:
所有者权益×100%
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中原证券为 A 股及 H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可能存
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及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
的内部审核程序:
业务部门复核程序后提交验收申请。
场核查,2026 年 8 月 26 日至 8 月 27 日,风险管理总部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
了现场核查,审核人员对项目是否符合内核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报送的材料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业务人员是否勤勉
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针对质
量控制报告等进行补充核查、回复,并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
项目组向风险管理总部提请召开内核会议。风险管理总部对项目组提交文件的完
备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目进行审议。内核委员在会上就本项目存在的问题与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进
行了充分交流及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项目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
项目获得内核会议审议通过。
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并提交内核机构审核确认。
(二)内核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经全体参会内
核委员表决,该项目内核会议表决结果为通过。
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关于发行保荐书出具依据的承诺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
二、保荐人的承诺
本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人承诺: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且履行了相应
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
四十八条之规定。
发行人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规定的相关条件,本
次发行将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符合《证券法》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
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不存在上述负面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募集资金使用规定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
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多垂域具身智能及人工智能体研发项目”
“智能感知终端及其分析管理平台研发项目”“全域人工智能感知终端产业化升
级改造及配套能源设施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本次发
行募投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且履行了备案和环评手续(如需),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如下:“中国证监会在交易所收到上市公
司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同步关注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电力、水利、轨道交通、新能源等行业提供人工智能解
决方案,所处行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属于“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中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31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或存在产能过剩情形,本次
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多垂域具身智能及人工智能体研发项目”“智能感知
终端及其分析管理平台研发项目”“全域人工智能感知终端产业化升级改造及配
套能源设施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均围绕公司的主营
业务开展,是公司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
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把握人工智能行业
的发展机遇、满足产能扩张和进一步提高研发投入的需求,同时有助于充实公司
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
心竞争力,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本次发行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
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
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
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
信息。”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
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
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了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发行人本次发行融资规模合理,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主要投向公司主业。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披
露科技创新水平、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相关信息。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
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
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
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
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第
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
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
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
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八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
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
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
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
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下:“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
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其他补偿。”
发行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
补偿的情形,且公司已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智洋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刘国永、聂树刚、赵
砚青。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三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动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构成一致行动人;三人合计持有智洋控股 100%的
股权,并通过智洋控股及智洋投资分别控制公司 32.35%和 2.53%股份,三人合
计控制公司 47.48%的股份。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智洋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国永、
聂树刚、赵砚青。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已超过十八个月;
“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的企业,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30%的部分用于主营业
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
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
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保荐人及发行人在
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不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
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中原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
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发行人聘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聘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发行人聘请厦门市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咨询服
务机构,聘请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申报文件制作支
持服务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
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募投项目咨询服务机构、申报文件制作支持服务机构外,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 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 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一)业务与经营风险
自2015年以来,随着电网公司对于智能化建设的推进,输电可视化产品市场
已实现连续十年高速增长,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覆盖率较高,
部分省份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公司相应产品解决方案虽凭借技术优势及先发优
势,获取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了头部品牌领先优势,但不排除随着行业竞
争加剧等带来业绩下行的压力。
未来,公司将持续通过研发投入,构建人工智能技术护城河,丰富人工智能
软硬件产品体系,持续拓展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在电力行业其他场景、水利、轨道
交通、新能源及地质安全监测等行业或领域的商业化应用,以对抗单一电力行业
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电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62.70%、58.46%、59.59%和 80.52%,总体占比较高。若未来我国电力
行业相关政策、投资规模、电网公司采购偏好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产品技术性
能、创新能力及售后服务等不能满足电网公司客户需求而导致销量下降,将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领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和多年积累,已在电
力行业形成竞争优势,并逐步将产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拓展至水利、轨道交通、新
能源、地质安全监测等众多行业场景。报告期内,公司水利行业人工智能解决方
案营业收入分别为4,916.52万元、7,267.05万元、9,133.08万元和1,316.23万元,公
司轨道交通行业人工智能解决方案营业收入分别为1,590.44万元、9,300.67万元、
若未来公司下游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等,公司可能面
临因拓展投入过大导致资源分散、管理费用上升但市场拓展不力因而收效未达预
期的风险,进而影响整体盈利能力,对公司成长性及盈利质量带来风险。
(二)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1,029.67 万元、53,371.57 万
元、72,691.24 万元和 54,931.01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57.24%、60.75%、67.97%和 151.41%。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
占用了公司较多的营运资金,若后续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业绩以及现金流
造成进一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1,004.35 万元、
对公司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压力。若未来公司业务规模继续扩张,下游客户由于付
款流程冗长、自身经营承压、融资能力受限等因素导致对公司不能够及时回款,
将使得公司现金压力加重,财务成本上升,对公司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受市场竞争激烈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3.14%、
公司拓展新业务、产品售价、原材料及制造成本、生产工艺水平等因素影响,另
一方面受所在行业整体竞争格局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综合毛利水平与国家政
策调整、市场竞争程度、产品更新迭代等情况高度相关。若前述因素发生变动,
公司毛利率可能存在一定波动,进而影响经营成果和业绩表现。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5,896.75万元、29,838.12万元、
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报告期各期末,以上三项合计占存货余额比例
分别为97.00%、97.56%、95.78%和92.73%。受现场施工环境、客户项目投资进
度等因素影响,公司部分项目执行周期较长,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存货周转率相
对较低。较大的存货规模和较低的存货周转率对公司流动资金提出了较高要求,
同时若存货库龄进一步延长,公司存货可能面临跌价风险,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
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53,755.09 万元、63,408.76 万元、
和 58.29%。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负债总额和资产负债率均逐渐上
升。若未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以及可能出现其他增加公司负债的事项,导
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升,可能致使公司偿债压力较大,将对公司经营稳定
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公司在深耕电力领域的同时,积极拓展水利、轨道交通、新能源、地质安全
监测等领域,一方面公司需要保持在技术方面的先进性,持续研发新产品并改进
现有产品,另一方面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客户的实际应用场景对技术和产品进
行差异化配置和改进。任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资
金,如果公司的技术研发方向不能顺应市场需求、技术变化和不断提高的客户技
术革新要求,公司将面临技术研发投入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风险及技术可能被竞
争对手更为先进的技术替代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业务涉及的多项核心技术,已通过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形式
加以保护。由于公司申请的专利中尚有部分未获得核准,其他未申请专利的技术
亦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未来公司不能排除技术人员违反职业操守泄密的可能或者
核心技术被他人盗用的风险。此外,人工智能、大数据、具身智能等专业人才的
争夺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引进符合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或是激励机制缺
乏竞争力导致技术人员流失,将影响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发展。
(四)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全域人工智能感知终端产业化升级改造及配套能源设施
建设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实施周期较长,而当前人工智能应用和大数据行业仍
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技术更新较快,产品迭代频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已基于在人工智能应用和大数据领域的丰富行业经验,对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审慎的判断,但仍然无法完全规避政策方向变化、
客户需求转移、创新技术替代等风险,前述情况的发生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的实施
效果不及预期,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需在推进现有产品研发的同时,前瞻
性地布局下一代产品,以确保技术领先和业务持续增长。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多垂域具身智能及人工智能体研发项目”投资金额较大,
公司虽以现有“星隼”系列有限空间具身智能无人机、“汛察”系列地质安全智
能监测终端核心落地载体及大模型技术储备为基础,同步开展多形态智能巡检机
器人的研发,但仍面临投入大量研发经费后,出现未能开发出具有商业价值、符
合市场需求的产品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智能感知终端及其分析管理平台研发项目”拟开展基于
以SPAD为代表的单光子探测技术、以雷视融合为代表的多源感知融合技术、以
分布式光纤传感为代表的长距离连续感知技术的产品研发,虽与灵明光子通过深
度战略合作打通了SPAD芯片领域的核心供应链资源并奠定技术协同基础,但仍
面临技术或下游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最终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等情
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每年将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成达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段时间内,其新增折旧
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固定资产
折旧增加而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五)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能否获得审核通过及同意注册以及何时能够
获得审核通过及同意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
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届时公司的经营情况等
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存在发行募
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
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和
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
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
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六)股价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
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周边资本市场波动、国内资本市场供求关
系、市场心理、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存在波动风险。因此,对
于公司股东而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在
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
判断。如果投资者投资策略实施不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行业发展前景
公司是一家助力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人工智能企业,专注于人工
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物联网技术、数字孪生技术及具身智能技术的持续积累
和应用实践,通过构建天空地多源感知云边协同的“算法—软件—硬件”产品体
系,面向电力、水利、轨道交通、新能源等行业提供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实现人
工智能商业化落地。
公司致力于探索“人工智能与行业场景深度融合”的商业模式,早期以电力
行业作为切入点,契合电网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成功推出了电力行业人工智能产
品,并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随着公司的发展及各行业对于人工智能产品需求
的增长,公司已逐步将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拓展至水利、轨道交通、新能源等众
多行业场景。
公司产品下游市场主要为电力行业、水利行业、轨道交通行业,下游行业的
稳定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市场空间。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电力行
业年度发展报告》,中国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资呈上升趋势,2024 年度、2025
年度,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6,084 亿元、6,395 亿元,电网建设投资增速自 2014
年至 2025 年的复合增长率为 4.08%。根据水利部发布的《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
报》,“十四五”期间,全国完成水利建设投资 5.68 万亿元,2022 年以来连续 4
年完成投资超过 1 万亿元,2025 年作为“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年完成水
利建设投资 1.28 万亿元。根据国家铁路局发布的《2025 年铁道统计公报》,2025
年全国铁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9,015 亿元,同比增长 6%,持续保持较高增速的
投入。下游行业市场需求持续释放。
(二)发行人行业竞争地位
公司专注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积累及场景应用,确立了“人工智能+行业”的
发展战略,以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物联网技术、数字孪生技术及具身智
能技术等前沿技术驱动创新,构建天空地多源感知云边协同的智能化产品体系。
人工智能下游的应用领域众多,未来市场空间较大。公司作为人工智能行业
的参与者之一,一方面不断加大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投入;另一方面将人工智能
在行业商业化应用的成功模式横向延展,积极拓展新的场景领域,持续拓展市场
份额并增强竞争地位。
公司在人工智能行业应用领域深耕多年,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并凭借卓越的技术实力与产品质量,在电力、水利、轨道交通等行业树立了良好
的品牌形象与市场口碑。
在电力行业,公司输电可视化智能终端融合人工智能、物联网、边缘计算与
大数据技术,实现线路缺陷与外破隐患实时监测与智能预警,公司“基于多维数
据空间定位和人工智能深度应用的输电线路智能监测系统”等技术通过中国电力
企业联合会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目前公司电力智能终端产品已部署覆盖全
国 30 余个省市,成功应用于“锡盟—山东”特高压等重大电力项目,以及杭州
亚运会、北京冬奥会等国家级保电任务。公司输电线路智能监测终端产品成功入
选由京津沪鲁等八省市联合评选的 2025 年年度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实践案例。
在水利领域,公司自主研发的农村供水数字孪生系统成功入选《全国农村供
水工程数字孪生典型案例》,具备多载荷智能感知的无人机智慧测流与巡河技术
入选 2025 年度成熟适用水利科技成果推广清单。
在轨道交通行业,公司技术方案于 2025 年 9 月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主持召
开的“线路安全环境 AI 智能感知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评价会上,通过科技成
果评价,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参与了国铁集团的“线路安全环境管控平台”
技术体系建设及“普速铁路线路环境安全监测关键技术研究”揭榜挂帅课题,相
关技术方案已在北京、广州、昆明等十余个路局的高速铁路巡防场景及南宁、沈
阳、乌鲁木齐等十余个路局的普速铁路防洪场景实现工程化应用落地。
在地质安全监测领域,公司“汛察”系列智能监测终端已在西藏、云南、四
川等多省份试点应用,成功捕捉多起隐患,为灾害防控提供有力支撑。
(三)发行人竞争优势
公司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的研发投入,促进公司高
质量发展。目前,公司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 8 个省级创
新平台,已形成一支由博士、硕士组成的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核心技术团队,技
术能力覆盖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数字孪生、无人机、机器人的各个关键
环节,团队参与的研发项目多次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公司在济南、
淄博、广州、深圳设有研发中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研发人员共 372 人,占公
司总人数的 42.32%。公司长期保持了研发费用的高投入,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和 2026 年 1-6 月,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分别为 10,078.75 万元、11,120.18 万元、
公司在注重研发投入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拥有知识产权 695 项,其中发明专利 151 件,实用新型专利 136 件,外观设
计专利 78 件,软件著作权 328 件、作品著作权 2 件。
公司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数字孪生、无人机、机器人技术应用、
软硬件集成领域不断深耕。凭借多年积累的海量数据资源及人工智能算法研发的
投入,公司已构建了比较完备的图像、视频和语音算法库,可实现“感知—认知
—决策”闭环。公司自研的一站式人工智能平台、大数据及数字孪生平台、智洋
工业大模型技术平台、AI 智能体(AI Agent)技术平台、智能终端技术平台、具
身智能无人机技术平台,通过“软件—硬件—算法”的协同设计模式,实现了物
联网连接、多模态数据感知、数字孪生交互、智能分析决策、行业场景应用快速
落地。公司在加强自身研发梯队建设的基础上,重视产学研合作,先后与山东大
学、清华大学珠三角研究院、北京交通大学、武汉大学、河海大学等高校、研究
所建立了合作,为公司技术迭代和可持续发展增加助力。
基于在不同行业落地应用过程中的技术沉淀和行业知识积累,公司拥有根据
业务需求调整技术方案以适应特定场景的能力,从数据采集、模型训练到系统部
署,公司提供端到端的 AI 解决方案,确保技术落地的高效性与可靠性。公司拥
有专业的研发团队,专注于 AI 前沿技术的探索与应用,能够快速吸收最新技术
成果并实现商业化落地,并始终以解决客户痛点为出发点,确保技术落地后为客
户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和效率提升。
从通用技术的角度来看,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算法研
发、数据处理、工程化能力、技术融合、前沿探索、研发创新以及商业化能力等
多个方面。这些能力不仅支撑了公司早期在电力行业的成功,还为公司进入水利、
轨道交通及新能源等行业实现技术落地和商业化扩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保障了公
司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与生态合作推动更多其他行业的智能化转型。
公司非常注重技术团队建设,经过数年的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拥有了一支
并完善了技术人才的聘用、管理和培养制度。公司持续引进高水平的研发人员及
管理人员,增强公司技术人员的储备,保持研发团队的活力。公司积极开展技术
人员的在职培训,确保技术人员始终掌握行业内的先进设计思路、研发方法和生
产工艺。公司鼓励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行业展会、行业专业会议等,促使技术人员
能够始终把握行业内的前沿方向。为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经营管理架构、激励政策、人才培养及晋升机制,持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在管
理团队的带领下,公司紧跟国家政策和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从客户需求出发指导
技术研发,开发贴合客户需求、技术水平更高、应用领域更为广泛的新产品,以
高附加值的产品不断满足客户个性化的市场需求,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公司检验中心通
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评审。从管理职责、资源管理、
产品开发设计、产品生产、产品检测、问题分析及改进等方面对研发、采购、生
产、销售等各业务流程进行严密、系统的管理控制,为公司的产品质量提供有效
支持。同时,公司组建了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质量控制团队,并持续推进“精
益生产”,充分保障产品质量稳定性。此外,公司相关产品通过了中国电力科学
研究院有限公司或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的严格检测,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客户
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公司秉持“专业服务、超越期望”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公
司组建了一支专业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销售服务团队,服务范围已基本覆盖全
国。公司服务团队与新老客户保持紧密联系,第一时间响应客户服务需求,并与
公司研发、生产等技术人员密切联动,有效解决客户问题,并持续跟踪客户需求,
全面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了客户黏性。同时,客户需求的直接及时反馈有效保
障了公司与市场的同步升级、发展。优质的服务及快速响应能力已成为公司业务
扩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十、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结
论
本保荐人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
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
本保荐人同意推荐智洋创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
吴秉旭
保荐代表人:
沈 炜 方 羊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陈军勇
内核负责人:
刘 学
保荐业务负责人:
滑欣辉
保荐人总经理:
李昭欣
保荐人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张秋云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沈炜、方羊担任智洋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
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沈炜、方羊不存在已申报在审项目。
最近 3 年内,沈炜、方羊未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沈炜、方羊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 炜 方 羊
法定代表人:
张秋云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