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 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5 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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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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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200 号圣奥中央商务大厦 3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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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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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
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
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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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告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
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
开本次股东会。
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内容。
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道建工东路 1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尤永强先
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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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科滑动轴承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4,060,000 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5,940,000 股。
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有 3 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592,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674%。上述股东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68,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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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上的议案
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
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
决结果进行清点。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 78,060,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8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 3 人,代表股份 77,592,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674%;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468,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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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3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9,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215%。
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7,82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50.1754%;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6.4355%;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2.00)《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7,82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50.1754%;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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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 46.4355%;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7,82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50.1754%;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6.4355%;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4.00)《关于〈“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7,82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50.1754%;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6.4355%;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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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关于〈“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77,82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50.1754%;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6.4355%;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6.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7,827,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1%;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50.1754%;反对 217,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6.4355%;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7.01)回购股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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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02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1.7392%;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871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7.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02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1.7392%;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871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7.0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02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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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1.7392%;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871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7.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02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1.7392%;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871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7.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02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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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1.7392%;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871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7.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02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1.7392%;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871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7.07)对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02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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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1.7392%;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871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8.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02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91.7392%;反对 22,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4.871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3891%。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曾曙光
                  见证律师:
                          俞   洁
                  见证律师:
                          程传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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