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体育: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5 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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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体育     公告编号:2026-054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43,36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6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6,99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20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6,36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78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6,845,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7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6,36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784%。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
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662%;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关联股东张祖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数为 24,0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
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662%;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关联股东张祖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数为 24,0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30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
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662%;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关联股东张祖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数为 24,0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8%;
反对 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17%;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小龙、林令佳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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